
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江门市首部专门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江门气象防灾减灾法治化进程迈出关键一步,为筑牢城市安全防线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从“规章”到“法规”:立法升级回应防灾新挑战
江门地处沿海,台风、暴雨、雷电等气象灾害频发,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加剧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气象灾害风险日趋复杂多变。2020年出台的政府规章《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实施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部门联合监管、预警传播效能、信息化建设、新业态规范及法律责任界定等方面仍存在短板。
为落实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关于加强气象法治建设的部署,江门市于2024年启动《条例》立法工作,在系统总结近年来防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更高法律效力为气象灾害防御提供法治引领。
五大制度支柱:构建“源头防控、精准预警、高效应急、闭环管理”全链条体系
《条例》共五章四十三条,围绕“预防—监测—预警—应急—保障”主线,系统构建气象灾害防御制度框架。
在源头防控方面,《条例》要求建立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风险区划和风险阈值库全流程管理制度,对河道水库、地质灾害隐患点、滨海景区、海洋牧场等重点区域实行清单化、动态化管理。明确城市暴雨强度公式每五年常规修订,城市通风廊道设计纳入法定内容,从规划建设源头提升城市气候韧性。同时,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检测标识”管理制度上升为法规,建立气象与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等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
在精准预警方面,《条例》创新规定台风、暴雨、雷雨大风等主要灾害实行分镇(街)预警发布机制,避免全域预警“一刀切”。针对海洋牧场、海岛旅游区、客渡运航线等特殊区域建立专项监测预警机制,破解海上预警传递难题。构建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确保镇、村两级防灾责任人第一时间精准接收预警信息。
在高效应急方面,《条例》依法明确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五停”应急措施,细化危险区管控、人员转移、财产临时征用等处置手段。对拒不服从转移疏散指令、擅自进入气象灾害危险区等行为,明确可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制带离,保障应急处置执行力。
在闭环管理方面,建立“灾害调查评估—问题整改—督促落实”全周期机制,要求调查评估报告完成后一年内完成整改督促,通过复盘优化预案、消除隐患,持续提升防灾能力。
在支撑保障方面,明确推广人工智能气象应用,建设跨部门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推广气象指数型巨灾保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气象部门无偿为保险理赔提供天气实况资料;将气象人才纳入地方人才计划,常态化开展防灾科普宣传与应急演练。
责任与义务并重:监管部门严格履职 公众依法参与防御
《条例》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原则,同步压实监管责任与公众义务,构建防灾减灾全社会共同防线。
在监管职责方面,《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专项经费保障。镇(街)建立网格化巡查机制,村(居)协助做好基层预警传播和灾情收集。气象主管机构牵头履职,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协同,建立跨区域联防联动机制。对未依法履行防御职责的部门及工作人员,依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责问责。
在公众义务方面,《条例》明确了五项法定义务:主动学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与法律法规,提升避险能力;预警信号生效期间严格落实防御指引和防护措施;配合政府依法采取的停课、停工、转移疏散等应急处置措施,危险区域人员服从转移命令,险情消除前不得擅自返回;气象灾害调查中如实提供情况,不得隐瞒、谎报灾情;除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对拒不配合应急管控导致危害扩大、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条例》立足江门海洋灾害防御和城市内涝治理等现实需求,在海上台风专项预案、分镇街精准预警、临灾“叫应”法定化、防雷检测标识管理、灾后整改闭环等领域的制度设计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和较强操作性,为同类沿海城市气象灾害防御立法提供了有益参考。
随着《条例》的正式施行,江门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将全面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精细化新阶段,为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运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屏障。
凤凰网广东发自江门
编辑:雷鑫
责任编辑:刘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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